4.5測試

4.5測試

總的指導-檢查

核查涉及測量,監測的組織環境績效和評價。 您必須使用預防性行動,以識別和防止潛在的問題,防患於未然。 糾正措施是為了發現和糾正在環境管理體系的問題。

在確定環境管理體系不遵守,並採取糾正或預防措施的過程中幫助組織實施並保持其意圖按照環境管理體系。 保存記錄並予以有效實施提供了組織的有關工作和環境管理體系結果的信息的可靠來源。 環境管理體系定期檢查有助於該組織,以確保該系統的設計和在按照計劃進行操作。 所有這些資金是用來衡量業績。

4.5.1監測和測量

組織應應用系統的方法來測量和跟踪其定期的環保性能。 監測涉及到信息的收集,如測量或在指定時間內觀察結果。 測量可以是定性或定量的性質。 監視和測量有許多目標,在環境管理體系,如

一) 跟踪進展的政策,實現目標和指標的實施,以及不斷提高,

B) 收集信息,以確定顯著環境因素,

C) 李子的排放量和監測,以確保遵守適用的法律和其他要求,必須遵守該組織規定,

D) 監測水,能源或原材料的流動,以確保各項目標和指標,

E) 提供數據支持和評估操作控制

F) 提供數據 評估 環境 有效性的組織,和

G) 提供數據,以評估環境管理系統的有效性。

為了實現這些目標,組織需要計劃指標應衡量什麼,何時,何地,何種方法應在同時使用。 為了集中於最重要的方面資源,組織需要確定的流程和可以測量並提供最有用的信息活動的主要特點。

注意: 對性能的進一步信息,請參見4.3.3.3。

測量應進行下使用適當的程序,以確保如適當的校準或監測設備和測量校準結果,有效期,使用訓練有素的工作人員和足夠的質量控制方法控制條件。

如果你想真正的結果,就必須在指定的時間間隔或校準之前測量設備的使用,基於標準的測量,可溯源到國際或國家測量標準。 如果沒有這樣的標準存在,你必須註冊在協議的基礎上,什麼大小。 設計的測量和跟踪的書面程序有助 ​​於確保測量結果的一致性,提高數據的可靠性。

測量和監測必須加以分析和評估進展情況和確定地方需要糾正或改善使用。

4.5.2合規性評價

企業必須建立,實施並使用了與適用於它的活動的環境方面的承諾的法律規定進行定期評估程序,以確保遵守。 組織必須以書面形式登記這一評估的結果。

評估可以包括盡可能多的符合法律規定,一個要求。 為了評估多種方法可以用來遵守,包括這些生產工藝

一) 審計,

B) 分析文檔和/或協議

C) 檢查生產設施,

D) 調查

E) 分析項目或活動

F) 標準樣品或測試和/或驗證取樣/測試結果,以及

e)在旁路設施和/或直接觀察。

組織需要建立的頻率和評估合規的方法,對應其大小,類型和其結構的複雜性。 在週期可能受到的效率等因素,以確保在過去或某些法律規定。 它可能是有用的定期進行獨立的分析。

合格評定程序,可結合其他評估活動。 這些活動可能包括審計管理系統,評估或健康和安全的檢驗或質量保證體系認證。

同樣,組織應定期評估與其他要求,它必須遵守(對其他要求的進一步指導,請參閱§ 4.3.2.2)的規定。 組織可能希望創建一個單獨的進程進行這種評估,也可以選擇結合起來,與法律規定(見上文),管理審查程序(見4.6)或其他評估進程符合這些估計。 這些定期評估的結果應以書面形式提出。

4.5.3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

為使環境管理制度的秩序是不斷取得成效,組織必須用系統的方法來確定實際的和潛在的違約,使糾正,並採取糾正和預防措施,最好避免的問題。 根據差異意味著失敗遵守。 該要求可能會涉及到管理制度或環保性能。 有可能的情況下系統的一部分功能無法按計劃,或不符合環保要求。

這種情況的例子包括:對系統)的有效性:

未能建立環境目標和指標;

未分配必要的環境管理體系的工作,如為實現目標和指標,或防備和應對的責任,並

C) 無力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定期評估。

D) 環保性能;

E) 未能實現減少能源消耗指標;

F) 維護要求得不到滿足,在按照計劃,並

G) 非經營性標準(例如,允許的範圍內)。

環境管理體系4.5.5節所述,內部審計是一種方法來確定定期差異。 不遵守的測定,也可能是誰是最接近的工作,一定要注意潛在的或實際問題的人的日常職責的一部分。

後不遵守的建立應進行調查,以確定原因,以便採取糾正措施可以側重於系統的相關部分。 在制定計劃,以消除不一致組織應當考慮採取什麼行動,以消除(減少)的問題,什麼樣的變化是形勢(恢復正常操作)校正必要的,我們需要做來解決這個問題(消除病因)。 的性質和這些行動的執行時間應適當的性質和非合規性和對環境影響的範圍。

如果一個潛在的問題固定的,但實際存在差異,有必要採取預防行動,用類似的方法。 潛在的問題都可以使用,如發現實際不符,在其他相關領域開展類似的活動,趨勢分析和風險分析為基礎的糾正措施外推技術。

管理層應確保糾正和預防措施,以及他們有系統的驗證。

對於這種不符合實際的和潛在的解決和糾正和預防措施的程序實施,有助於確保在這個過程中的一致性。 這種程序應確保職責,權限分配,並確定要採取的措施在規劃和實施糾正和預防措施。 當採取的行動導致在環境管理體制的變化,這個過程應提供更新和所有相關文件,培訓制度和記錄和傳輸這些所有誰需要了解他們的變化信息的批准。

4.5.4記錄的控制(協議)

協議是正在開展的工作和環境管理體系結果的證據。 該協議的主要特點是,它們是永久性的,一般不修改。 該組織應確定什麼協議都需要有效地管理環境問題。 會議記錄應包括:

一) 關於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必須遵守該組織,

B) 詳細說明差異和糾正和預防措施

C) 對環境管理體系審核和管理評審的結果,

D) 對產品的環保特性信息(例如,化學成分和屬性)

E) 對目標/目標實現的證據,

F) 參與培訓的資料,

G) 許可證,執照或提供其他形式的 法律權威

H) 檢驗和校準結果,並

I) 結果 操作 對照 (維護, 建造業,製造業)。

這些協議的有效監測是環境管理系統的成功應用需要。 對環境協議的主要特點包括 識別 ,收集,索引,歸檔,存儲和完好保存,檢索和使用 的手段

4.5.5內部審計

環境管理體系內部審核應定期收集和提供有關合規管理系統計劃的活動和適當的(或不當)實施和使用信息系統的組織。 它們也可以進行,以確定改善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的機會。

組織需要建立一個審計計劃,審計創建規劃的方向,和審計,以確定必要的,以滿足該計劃的目標。 於該方案的核心,應根據該組織的業務方面的環境問題和潛在的影響,以前的審計和其他相關因素的結果的性質。

這是沒有必要的,每一個內部審計覆蓋了整個系統,提供的審計程序提供的所有單位和組織,系統組件和總的環境管理系統的功能要素的定期審計。

審核應規劃和進行與技術專家的協助下客觀,公正的審計人員,在適當情況下,由組織或從外部來源選擇。 他們的經驗相結合,應足以滿足目標和具體審計主體和提供結果的可靠性保證。

內部審計的環境管理系統的結果可以以報告的形式提供,用於糾正或預防某些差異,實現一個或多個目標的審計程序,並提供管理評審數據。

注意: 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指南,見ISO 1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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