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規劃
4.3.1 環境因素
組織應制定,實施和維持一個程序(S)為:
一) 在其活動,產品或服務的環境因素的識別在指定
諾亞範圍的環境管理系統,它可以控制
並且它可以影響考慮到計劃或新處方,新的或修改活動,產品或服務;
B) 找出這些方面已經或可能產生實質性(次) 對環境條件 的影響 (S)(即顯著環境方面)。
該組織應記錄不斷更新此信息。
組織應確保環境方面的顯著 時 考慮到 開發,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
4.3.2 法律和其他要求
組織應制定,實施和維持一個程序(S)為:
一) 適用於確定其立法和其他措施OP zation 環境方面的 要求,並與他們接觸;
B) 決定如何將這些規定適用於環境因素。
組織應確保上述適用的法律和其他要求通過考慮由它在制定,實施和保持環境 管理體系。
4.3.3 目標和具體目標和方案的環保性能(S)
組織應制定,實施和維持一個文件的環境目標和對單位和 組織內部的層次 表現目標 。
這些目標和指標應 可測量的 環境指標在可行 和連貫的環境政策,包括義務和污染防治,適用的法律和其他組織所採用,並不斷提高的要求。
在設定的目標和環境指標的分析和規劃應考慮立法和其他要求組織, 由它通過,以及其顯著的環境問題。 此外,該組織應考慮其技術方案,其財務 CIAL,業務要求和業務需求,以及各有關人士的意見。
組織應制定,實施和維護程序(S),以實現其目標和指標。 A(S)程序(S)的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 分配為實現目標和環境目標責任指標
有關部門和組織內的水平;
B) 手段來實現,並在其上,他們應該實施的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