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術語和定義
就本標準而言,下列定義。
3.1審計
與人的能力進行審核
[ISO 9000:2000,3.9.9.9]
3.2
持續改進
連續過程的環境管理體系 (3.9)的改善,以改善環境政策 (3.13)按照整體環境績效 (3.11), 組織 (3.20)。
注意: 這個過程並不一定發生在所有領域同時進行。
[ISO 14001:2004,3.2]
3.3
修正
採取措施消除發現的不合格(3.18)行動
注意: 改編自ISO 9000:2000,3.6.6。
3.4
糾正行動
採取措施消除差異的原因,行動(3.18)
[ISO 14001:2004,3.3]
3.5文件
信息和媒體上它是
注1: 介質可以是紙張,磁性,電子,也可能是光計算機光盤,照片或未來子樣本樣本,或兩者兼而有之。
注2: 改編自ISO 9000:2000,3.7.2。 [ISO 14001:2004,3.4]
3.6
環境中
外部環境,其中一個組織 (3.20),包括空氣,水,土地,自然資源,植物,動物,人類和它們之間的相互作用。
注意: 在這種情況下,術語“外部環境”的概念是指“內環境組織 (3.20)”,以“全球體系”。
[ISO 14001:2004,3.5]
3.7
環境因素
元素組織 (3.20),其產品和服務,可以與環境 (3.6)。
注意: 一個重要的環境因素是指 已經或可能對環境(3.8)顯著影響。
[ISO 14001:2004,3.6]
3.8
對環境的影響
環境中的任何消極或積極的變化,全部或部分從環境的角度 (3.7)造成的,活動,產品和服務的組織 (3.20)。
[ISO 14001:2004,3.7]
3.9
環境管理體系(EMS)
部分整體組織的管理體系(3.20),這是用於 制定和實施環境政策(3.13)和控制環境方面的活動,產品和服務(3.7)。
注1: 控制系統是為環境政策的環境目標,以及實現這些目標的基礎使用相互關聯的要素組。
注2: 管理系統包括組織結構,策劃活動,職責,慣例,訂單(3.23),過程和資源。
[ISO 14001:2004,3.8]
3.10
環保目標
總體目標的環境,所產生的環境政策 (3.13),這是一個組織 (3.20),達到了趨於
[ISO 14001:2004,3.9]
3.11
環保性能(環保特性)
測得的監察組織 (3.20), 其(3.7)環境方面的成果。
注意: 在環境管理系統 (3.9)的範圍內,結果可在環境政策 (3.13)的基礎上衡量, 組織 (3.20), 環境指標 (3.10), 規劃中的環境績效 (3.14)和環保性能等要求。
[ISO 14001:2004,3.10]
3.12
環境績效指標(EPI)
特殊的表達,反映有關環保表現(3.11),組織(3.20)的信息 。
[ISO 14031:1999,2.10]
3.13
環境政策
總體意圖和相關的環保性能(3.11)的組織 (3.20)的原則,正式表達了高層管理人員。
注意: 在環境政策構成了行動和設定目標 (3.10)和規劃中的環境表現 (3.14)的基礎。
[ISO 14001:2004,3.11]
3.14
規劃中的環境指標
詳細規定了對一個組織 (3.20)或零件所產生的環境指標 (3.10),必須安裝和執行,以實現這些目標的,有效性。
[ISO 14001:2004,3.12]
3.15
利害關係人
個人或誰是環保性能感興趣的個人組(3.11), 組織 (3.20),或在此影響性能。
[ISO 14001:2004,3.13]
3.16
內部審計
系統的,獨立的並形成文件的過程獲取的審計證據和客觀評估,以 確定在何種程度上的環境管理組織(3.20)成立審計準則體系。
注意: 在許多情況下,特別是在較小的組織,審計的獨立性程度,可自由定義的法律責任以上的審計是開展活動。
[ISO 14001:2004,3.14]
3.17
管理效益指標(MPI)
環境績效 (3.12), 反映了管理層採取的影響環境績效 (3.11), 組織(3.20)的努力的信息。
[ISO 14031:1999,2.10.1]
3.18差異
不符合要求
[ISO 9000:2000,3.6.2]
3.19
經營效率指標(OPI)
環境績效 (3.12), 反映了關於環境績效信息(3.11), 一個組織的業務 (3.20)。
[ISO 14031:1999,2.10.2]
3.20組織
公司,企業,公司,企業,機關或機構,或部分或兩者兼而有之,股權或權益,公共或私人的,誰都有自己的職能和管理。
注意: 對於組織,包括多個組織單位,一個單獨的組織單位可以被視為一個組織。
[ISO 14001:2004,3.16]
3.21
預防措施
在解決潛在不符合原因而採取的行動(3.18)
[ISO 14001:2004,3.17]
3.22
污染防治
使用過程,慣例,技術,材料,產品,服務或能源以避免,減少或控制(單獨或組合)教育,排放或污染或浪費任何形式排出,以減少對環境 (3.8)的負面影響 。
注意: 污染預防可能包括限制或消除污染源,在技術變化,產品和服務,資源,材料和能源替代,再利用,回收,再循環和再處理的有效利用。
[ISO 14001:2004,3.18]
3.23方法
以何種方式活動或過程。
注1: 技術可以記錄或 不裝飾。
注2: 改編自ISO 9000:2000,3.4.5
[ISO 14001:2004,3.19]
3.24
協議
文件 (3.5),說明實現或結果 這是一個開展活動的見證。
注意: 改編自ISO 9000:2000,3.7.6 [ISO 14001:2004,3.20]

















